國信證券 “四宗罪”遭警示:副總裁被連帶,股票質押式回購引關注
《港灣商業觀察》王璐
身為老牌知名券商的國信證券(002736.SZ)最近被監管層直指所觸碰的“四宗罪”。在合規層面,國信證券無疑需要及時糾正。
4月19日,深圳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01國信證券及副總裁共同被警示
經查,國信證券合規內控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個別標的黑名單管理不到位、個別標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在業務融入方出現風險后仍多次有條件延期造成大額損失;二是紓困產品管理不足,部分紓困資管產品投向紓困用途的資金未達到規定比例;三是私募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個別產品未經備案開展業務、個別基金部分投資款被合作方挪用;四是存在為金融機構及其管理產品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為未備案的私募產品提供外包服務、信息隔離墻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第六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和修正后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國信證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一時間,國信證券高管、擔任副總裁的杜海江也收到深圳證監局的警示函。
經查,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2019年至2022年在從事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個別標的黑名單管理不到位、個別標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在業務融入方出現風險后仍多次有條件延期造成大額損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第六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杜海江作為國信證券時任分管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高管,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修正前和修正后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杜海江出生于1972年2月,出生于1971年2月,大學本科,2001年3月加入國信證券,歷任杭州蕭然東路證券營業部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總經理、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董事等職務,現任國信證券副總裁、財富管理與機構事業部總裁,兼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與財富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自律管理委員會委員。
根據國信證券年報顯示,截至2023年末,股票質押式回購規模為50.26億元,相較于年初下滑12.17%。此外,2023年,杜海江分管的國信證券財富管理與機構業務實現營業收入74.68億元,同比下降10.03%。
國信證券年報中透露,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等資本中介業務存在融資客戶到期未能履約的信用風險。公司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通過盡職調查、審查等手段對交易對手進行信用評估和授信管理;依據定性和定量評估進行擔保物和標的準入管理,并適時進行逆周期調節;對客戶融資規模、提交擔保物實施集中度控制;嚴密監控交易的履約保障比例;在客戶信用狀況出現重大變化、交易標的發生重大風險事項時及時進行客戶信用風險重估或標的估值調整;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業務壓力測試;對風險客戶、項目及時通知追保,必要時采取強制平倉、啟動司法追索程序等,控制信用風險。報告期末,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存量負債客戶平均維持擔保比例為253.92%;公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負債客戶平均維持擔保比例為210.33%;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負債客戶平均維持擔保比例為175.94%。
有市場人士認為,深圳證監局直指國信證券存在四大方面問題,當引發公司高度重視及迅速改正。確保經營環節合法合規,是券商機構很重要的基礎工作,只有合法合規經營,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相關風險。
02年報中兩起股票質押式回購案件
值得關注的是,在國信證券2023年年報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披露的11個案例中,有2個都是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案。
2017年8月,國信證券與侯某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向其融出資金2.6億元人民幣,侯某將其持有的貝瑞基因(證券代碼:000710.SZ)股票質押給公司。后因侯某未按約定履行回購股票的義務,且拖欠公司的融資本金8954萬元及違約金,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維權。經審理,仲裁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裁決:1,侯某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人民幣8954萬元及違約金;2,案件仲裁費用由侯某承擔;3,侯某以其出質登記的貝瑞基因股票對上述裁決下的給付義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公司有權申請進行拍賣或變賣,并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鑒于侯某未按裁決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8月,國信證券與高某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向其融出資金4.1億元人民幣,高某將其持有的貝瑞基因股票質押給公司。后因高某未按約定履行回購股票的義務,尚拖欠公司融資本金1.33億元及違約金,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將之訴至深圳國際仲裁院。在仲裁院審理期間,高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原仲裁程序已中止審理。
同樣是在近期,國信證券發布了《關于公司三分之一董事發生變動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部分董事發生變動:鄭學定先生、李雙友先生已離任;公司新聘李進一先生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新聘李石山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金李先生申請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該辭職申請將自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任獨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業績方面來看,2023年,國信證券實現營業收入173.17億元,同比增長9.08%;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4.27億元,同比增長5.57%;基本每股收益0.54元,同比增加3.85%。(港灣財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