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01988):武漢中心公司被判決向北京分行償還貸款本金39.72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逾期罰息、復利
港股公告1年前 (2023-11-03)39
民生銀行(01988)發布公告,有關該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對武漢中心大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武漢中心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及盧志強先生提起訴訟及訴訟事項的相關進展。2023年11月3日,該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2023)京74民初126號《民事判決書》。對于北京分行訴訟...
民生銀行(01988)發布公告,有關該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對武漢中心大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武漢中心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及盧志強先生提起訴訟及訴訟事項的相關進展。2023年11月3日,該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2023)京74民初126號《民事判決書》。對于北京分行訴訟武漢中心公司一案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一)武漢中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39.72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逾期罰息、復利;(二)武漢中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分行支付律師費;(三)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北京分行有權以武漢中心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四)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泛海控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泛海控股清償上述債務后,有權向武漢中心公司追償;(五)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盧志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盧志強清償上述債務后,有權向武漢中心公司追償;(六)駁回北京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88.74萬元,由武漢中心公司、泛海控股、盧志強負擔人民幣2457.64萬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北京分行負擔人民幣31.096萬元(已交納)。
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武漢中心公司、泛海控股、盧志強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次公告涉及的訴訟進展不會對該行正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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